压力容器的管理法规

时间:2012/3/29 来源:  青岛科惠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压力容器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为了确保压力窗口安全运行,2003年3月11日朱镕基签署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并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窗口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 《条例》和《容规》都是强制执行的压力容器管理法规,凡是从事各种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 《条例》与《容规》的主要规定有: (一) 压力窗口的设计 压力窗口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2.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一) A级: 1. A1(注1)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2. 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 A3系指球形储罐; 4. A4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 C级; 1. C1级系指铁路罐车; 2. C2级(注2)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 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 D级: 1. D1级 系指*一类压力容器; 2. 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 SAD级: 系指压力窗口应力分析设计。 (注1):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超高压容器或高压容器。 (注2):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二) 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 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与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 有与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中化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AR1:指*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指*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 AR3: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指超高压容器 AR5:指医用氧舱 BR1:指*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指*一类压力容器 CR1: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DR1:指无缝气瓶 DR2:指焊接气瓶 DR3指溶解乙炔气瓶 DR4:指特种气瓶 DR5:指液化石油气瓶 注:QP:指球片压制 容器制成后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是指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包括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除设计图样要求气体代替液体进行耐压试验外,不得采用气压试验。进行气压试验前,要全面复查有关技术文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制造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需要进行气密性试验的容器。要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液压试验时,窗口要充满液体,排净空气,特容器壁与液体温度相同时,才能缓慢长到规定压力,根据容器大小体质10~30min,然后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min。气压试验时,首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持10min,然后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合格后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的级差升压到试验压力,保持10~30min,然后再降到设计压力到少保持30min。同时进行检查。要注意气压试验时所用气体应为干燥的空气或氮气,气体温度不低于15℃。 压力试验要严格按照试验的安全规定进行,防止试验中发生事故。 液压试验后检查,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1) 无渗漏; (2) 无可见异常变形: (3) 试验过程中无异常响声。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按照《容规》的规定向订货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三)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指在容器使用的过程中,每隔一定期限采用各种适当而有效的方法,对容器的各个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通过检验,发现容器存在的缺陷,采取措施,以防压力窗口在运行中发生事故。 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1、 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时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 安全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 安全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 安全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2、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3、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前面*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 压力容器安全善等级的划分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善等级应根据设备健康善及部件检验结果进行评定。且以其中主要部件等级*低者作为评定级别。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善等级是锅炉压力容器设备评级的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善共分为五个等级: 1级—表示锅炉压力容器处于*佳安全状态 2级—表示锅炉压力窗口处于良好安全状态。 3级—表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善一般,尚在合格范围内。 4级—表示锅炉压力容器处于在限制条件下监督运行状态。 5级—表示锅炉压力容器停止使用或判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