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新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并召开了政策解读会。与此前发布的《办法(草案)》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需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单价,在外就餐饭菜打包袋免费等。 外出就餐时饭菜打包袋免费 此前,塑料购物袋收费一直未提及餐饮企业。此次《办法》提到,有偿使用的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对此,有关专家解释,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预包装袋和其他塑料袋不在收费范围,只要符合“食品用塑料袋”的有关规定并加贴QS标志即可。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时如需对剩余饭菜打包,盛装饭菜的塑料袋不需要付费。 加套塑料袋一律收费 《办法》中提到,塑料购物袋是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盛装消费者所购商品并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 据介绍,商品零售场所不仅包括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还包括书店、餐饮店等其他商品零售场所。也就是说,只要在已经包装或已经套用塑料袋的商品外再加套塑料购物袋,都必须付费。由于蔬菜、水果等必须经过清洗方能食用,因此盛装这些食品的塑料购物袋也一律收费。 集贸市场管理方是“第一责任人” 在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问题上,集贸市场一直被认为是最大的难点。此次,对这一问题及责任人进行了明确。据了解,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或者摊位出租单位将成为“第一责任人”,一旦监管部门发现集贸市场的摊主有违规行为,“第一责任人”将首先受到严厉处罚。 同时,建议集贸市场由其开办单位或者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商家不正当定价罚1万 根据《办法》,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以下行为: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违反其中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商家担心的不正当价格竞争、相互压价的问题,《办法》明确了商品零售场所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罚款额度。商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进行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商品零售场所自主制定的塑料购物袋价格不得低于的经营成本也被明确,“经营成本”并不仅仅是“原料价”,还包括仓储、管理、印刷等费用。 6月1日起,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书店等商品零售场所将不再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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