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8日,傅东辉律师及其所代理的6家生产空压机的中国企业老总前往欧洲参加欧盟对华生产空压机反倾销案的最后一次听证会,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抗辩,争取能在3月12日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上否定征税方案,而3月21日则是欧盟对此案的终裁日。 虽然欧委会曾经于2007年9月和2008年1月两次提议不征税,但在2008年2月29日,又提出了新征税提议,等待欧盟理事会投票通过。“如果是这样的话,很可能会为以后开一个坏的先例。”傅东辉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欧盟实施双重标准 2006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意大利压缩机制造商联盟2006年11月20日的申请,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小型空压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欧盟选定巴西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傅律师认为,虽然此案的涉案金额不大,为6000万欧元,而且这个行业也不算什么大产业,但此案件具有典型性,最终造成的影响会很大。此案是欧盟实施“双重标准”的典型案例,国内企业对此强烈不满。 事情源于2家在我国生产空压机的意大利FIAC公司和FINI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起诉讼称,中国本土企业对欧盟出口的空压机存在倾销行为。然而,2003~2006年,欧盟空压机的销售价格增长了20%,我国出口的空压机价格也在上升,那么从损害的角度则根本站不住脚。事实上,FIAC公司和FINI公司及另一家支持起诉的意大利在华投资企业ABAC巴马(上海)空压机有限公司占据中国对欧盟出口空压机的35%。 “从这点来看,如果说有倾销,倾销到底是谁引起的呢?”傅律师说。欧盟不仅没有认真调查,而且在应诉过程中,对待涉案企业采用“双重标准”,排斥中资企业,偏袒意大利投资企业,这严重违反了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中非歧视性原则,对中国制造商而言非常不公平。因为欧盟尚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又在单边规则下采用“双重标准”,不给予中国生产商以市场经济地位,却给予2家意大利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然而,中国在对待跨国公司投资的时候,却给予了“超国民待遇”,一家意大利企业在广东江门享受了免收3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政策。 此外,欧盟对待中国企业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若企业在2周之内没有反应,就完全排除出局,而对待FIAC公司和FINI公司则放宽到2~3个月。只要是意大利企业,政府补贴可以视而不见,会计和审计错误可以不管,甚至关联涉案企业不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就可以自动获得。相反,中国企业只要在这方面稍有问题,便构成“死罪”,而这种歧视性的现象几乎普遍存在 该案还有一个特殊性,就是在2007年1~9月的发生过程中,欧盟内部进行了对于“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合理性”的大讨论,而中国成为讨论的主要对象,空压机案则成为贯穿于讨论期间的极少数案子之一。 中国企业积极应诉 本案的涉案企业遍布广东、上海、福建、浙江等地,收到立案消息后,中国空压机制造企业纷纷行动起来,并于2007年3月初成立了应诉小组,律师团队也进驻各企业开展资料搜集工作,帮助企业全力应诉。傅律师表示,这次中国企业都很积极,因为他们越发具有实力,同时也越发懂得在全球化合作与竞争中维护自身利益。“这次去参加最后抗辩,虽然没有把握一定会胜诉,但该做的还是要做。” 傅律师分析,空压机案对欧洲联盟本身并无重大经济重要性,但是,FIAC公司和FINI公司宣称,如果欧盟不对涉案的中国空压机制造企业课征反倾销税,他们就将部分位于欧洲的生产厂家撤离;反之,他们就撤回对中国的投资,以增加欧洲就业机会。 这种无理要求使得欧盟委员会左右为难。如果作出反倾销裁定,那将是一个双输的决定。因为开了一个坏的先例,以后在华的欧洲企业会纷纷效仿,提出一些更加变相和无理的要求来。这对中国政府也是一件为难事,空压机案值较小,不至于上升到政治高度,但其背后的隐患却不容忽视。 可以预见的是,此案对中欧今后的贸易发展必将产生一定消极影响。2007年,欧盟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中国的第一大出口国,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同时也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欧盟近几年对华出口产品频繁立案,在美国经济放缓乃至衰退、美元贬值、成本推高、全球金融市场动荡、经济增长预期下降、消费者信心受挫的大背景下,欧盟贸易保护势头值得持续关注。 傅律师指出,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政府在吸引外资时应该给予正确引导,注意跨国公司的投资战略,时刻关注国内产业发展动向,还应该适时解决贸易顺差问题。“如果政府不愿将小案件政治化,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到世贸组织去申诉。”傅律师表示,国内企业也应该在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多元化市场、提高出口竞争力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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