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工程典型带动作用,工信部、国家安监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组织实施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主要包括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尾矿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尾矿充填、尾矿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等。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项目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标准要求,项目的工程核心技术应成熟可靠,工艺设计科学合理,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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