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区现有锅炉是否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回复
来信:
原环保部2013年第14号公告,十三五期间三区十群重点控制区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没有烟尘污染物项目,只有颗粒物项目。根据《空气质量词汇》(HJ492-2009)定义,烟尘和颗粒物并不完全一致。请问:三区十群重点控制区燃煤锅炉目前是否应该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回复: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的污染物项目烟尘改为颗粒物。因此对于重点控制区的燃煤锅炉应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的要求执行GB13271-2014中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